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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NFT+数字版权”的场景应用及多元保护

2022-02-12 | 查看: 185

近年来,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正在重组全球资源要素,重塑全球经济结构,引发了全球竞争格局新变化。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因元宇宙概念大火的NFT,作为运行在区块链网络上的“价值机器”,能够促成一切可数字化资产的链上流通,“NFT+数字版权”则为我国摆脱传统数字版权治理困境提供了新场景、新方案。

 “NFT+数字版权”的场景应用

NFT具有独特的数字版权保护功能。NFT是脱胎于区块链网络的原生性元素,特征为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代币”。NFT的元数据可与特定作品相联系,在加密艺术家等创作者手中便是以数字化形式表达且具有特定使用价值的NFT作品,作品入链时会被赋予唯一的数字所有权证书,实际上发挥着数字版权登记效果。加之区块链网络的公开透明,其全流程、智能化溯源功能即可有效实现数字版权的权属确认。

NFT能够实现数字版权的自由流转。ERC-721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功能,为NFT平台的数字版权创作者与被许可人或被转让人之间搭建起桥梁,实现了数字版权流转可直接追溯至源头创作者,寻找最先版权人。NFT场景下的数字版权流转价值评估以拍卖模式、固定价格模式、拼单模式、议价模式四类为主,国外多采用拍卖模式,如佳士得拍卖行、Opensea拍卖平台等,而我国则多采用固定价格模式,以NFT平台的公开销售实现数字版权流转,以腾讯幻核、蚂蚁链粉丝粒固定价格售卖的数字藏品为例,其价格为10~100元不等。除此之外,NFT为数字版权“追续权”的本土化创造条件,公开透明的技术特性保证创作者能够知晓其作品任一次流转情况及应得版税收入,通过NFT智能合约的可编程性,赋予创作者对其作品流转时就增值部分求偿的自动执行功能,可有效减轻数字版权市场中创作者相较于传播者议价能力弱导致的利益失衡。

NFT能够实现与区块链证据应用节点的数据对接,在数字版权维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司法能力的提升是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取向,而脱胎于新业态新领域的区块链证据,在解决涉众复杂案件事实、运用海量异构证据办案的能力上独具特色,目前已被广泛纳入我国证据材料的认定程序。NFT依托于区块链网络,可直接将应用节点数据对接至相关互联网法院,作为具有法定证据效力的电子证据为创作者维权提供保障。同时,去中心化的点对点技术要求无需中介平台的介入创作者亦能调取相关节点内的数据信息,建构了高效便捷的数字版权维权制度。

 “NFT+数字版权”的法律风险

数字经济时代,新业态新领域的统筹深入,为新技术的多场景应用带来机会,然而新技术必然具有两面性,在为传统物理手段难以有效规制的领域提供新方案的同时,亦引发了新的法律风险。作为技术手段,NFT并非是以技术替代法律,而是在数字世界执行法律,为此进一步探索“NFT+数字版权”的法律风险及多元保护,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方案,是大势所趋。

其一,基于NFT作为非同质化代币的“代币”属性,厘清其作为“数字资产所有权”与“虚拟货币”之间的法律关系,是NFT能普遍应用于我国数字版权领域的前提。NFT的法律价值体现在其本质为数字资产所有权,具有广义上的“虚拟财产”地位,而非“虚拟货币”地位,进一步就数字版权来看,成交的数字作品实际上是经过合法交易、以法币有偿的知识产权成果,其作为数字资产所有权,更多的表现为交易后的权属关系以及创作者维权时“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其二,若无具强制力的监管与规制手段,NFT平台极有可能成为滋生金融犯罪的温床。去中心化的点对点交易模式,令买卖双方在无中心服务器介入的情况下完成交易,洗钱、逃汇、非法集资行为等涉金融犯罪行为隐匿于技术之下,难以及时发现,为此亟需探索行之有效的规制方案。

其三,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始终是经久不衰的讨论热点,NFT数字版权治理场景同样面临着技术进步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价值选择。NFT公开透明的智能化溯源特性,能够追溯权利人、交易人的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内容等多项信息,即使不愿透漏的隐私数据在区块链上亦无所遁形,有着严重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且由于NFT本身安全可信的技术特性,区块链节点数据信息难以修改,若完全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彻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那么区块链技术难以应用于任何领域。

其四,人们寄希望于NFT解决数字作品屡禁不止的盗版问题,但对于数字版权侵权的基本——作品和创作者的认定难以技术实现,甚至未经授权发行NFT的侵权情形多有发生。同样,除侵权风险外,其也需面对市场交易最为常见的法律风险:违约风险,现实交易中的一物二卖、瑕疵给付等交易障碍均可能出现在NFT的交易过程中,甚至因ERC-721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与不可篡改,存在着解除合同、退货等诸多障碍。

 “NFT+数字版权”的多元保护

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与灵活性,其发展必然为机遇与挑战并存,为有效应对与防范上述等多项法律风险,应当采用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协同保护的多元保护手段,实现线上线下融合保护,推动NFT在数字版权治理领域的普遍应用。

鉴于NFT数字版权领域尚未成熟,应当以现有法律框架为基础,通过法律解释适用现有法律规范,保证法律稳定性的同时有效发挥司法的宣示和救济作用。一方面,具有弱强制力或无强制力的法律规范能够及时告知平台及用户“应做”与“不应做”的各项行为,对NFT数字版权治理中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做到充分预防;另一方面,侵权行为发生时及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人应及时寻求司法救济,充分发挥NFT数字版权治理的法律维权功能。

政府作为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发展的方向主导者,应当主动且充分行使其职能,正确引导符合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NFT+数字版权”制度构建,尤其注重对NFT平台的实时监管。从NFT平台的事前监督来看,平台本质为数字版权交易信息聚合平台,进入市场时应当符合相关市场准入条件,取得完备手续后方可入内,同时因具有较大的个人信息泄露安全风险,建议必要时采用过渡性行政指导对部分APP、网站等筛查,以防平台过度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或以协议条款规避风险。从NFT平台的事后监督来看,政府应当督促平台建立产权保护规则,要求平台建立NFT应用下可行的“通知-删除”投诉机制,对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采取必要措施,以减少侵权或违约行为带来的损失。

 “NFT+数字版权”保护应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司法为救济,以平台为实施主体,以用户为反馈的协同保护机制。各平台在用户注册时,均以签订《注册协议》等为要件,协议应明确告知用户法律风险,风险行为损失以及救济措施。同时,作为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应当合理制定平台数字版权保护规则,衡平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若保护力度过高,用户在利用过程中风险则相应增加;反之,保护力度过低,则制约平台创新活动发展。为此,需要平台结合其具体实践及用户反馈完善规则,吸纳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共同治理,从而实现“NFT+数字版权”的多元保护。



(中国科大知识产权研究院 胡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