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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历程:专利制度产生与运行的社会因素

2022-02-21 | 查看: 135

在中世纪末期或者说近代早期的文艺复兴时期,专利制度诞生于威尼斯共和国(1474年),成长于英国(1623年),实质上,专利制度回应了彼时社会的需求,即通过促进技术发展与科学进步进而有俾于整体社会的福利增进,这是文艺复兴时期的时代精神。 

一 科学、技术与专利制度

自古希腊罗马以来,以“自然哲学”名之的科学以探究自然规律为己任,并不以世俗功利为目标,今人谓之“无用之学”,而技术则作为“有用之学”与人类社会始终相伴,技术的突破性发展也往往用以标表人类社会进步的不同阶段。北方文艺复兴时期,哲学家培根(1561-1626)提出“知识就是力量”,已经敏锐洞察到科学的前景,那么在随后的工业革命时期,这种科学与技术的结合变得显而易见,即技术发展仰赖科学的进步,科学的进步建基于技术的发展,因之,科学也逐渐脱离“无用之学”的处境,竟被后世誉为“无用之用,乃有大用”。此种情形引得公共权力设置专利制度以促进技术发展,而且随后出台科学政策以刺激科学的进步。在此后的科学与技术发展中,技术越发展越需要科学越进步以为支撑,诚然,无须专利制度,技术也能不断发展,但是专利制度可以促进技术加快发展,如此,专利制度通过直接促进技术加快发展便能够间接要求科学加快进步。

时至今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建有专利制度。发达国家执行专利制度以严格细致而著称,往往给予专利制度充分的关注与依重,发展中国家也大多期望依据专利制度增进本国技术实力。然而专利制度的运行因各国国情有别而呈现出显著的地域差异,后进诸国引入专利制度有其时间先后,但率先实行专利制度者并不必然在技术水平上优于后实行者,即使在专利制度得到同等高标准运行的发达国家之间依然存在技术实力的显著差异。如此一来,专利制度于一国技术繁荣的作用及其效益,似乎并不完全取决于专利制度本身的建构,其必与其他社会因素形成合力从而造成上述情形,作者以为四种社会因素的观察框架或可以帮助理解甚至解决上述问题,即技术规模、商业繁荣、公共权力以及伦理意识。 

二 关于四种社会因素的分析

既有技术储备是专利制度的根本基础。在中世纪晚期,资本主义萌芽主要有赖于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但也有生产技术上量的进步的因素(质的进步要到工业革命)。航海业普遍装置罗盘以及精确天文表的绘制,手工业中活字印刷的出现,农业方面的精耕细作以及粮牧轮作制的应用等等,作为技术本身亦需要更多技术的实现以为辅助,像法国巴黎手工业行会达到三百种之多,技术规模日渐宏大。从逻辑上讲,既有技术规模越大,越有利于新技术的发明,这为专利制度准备了客体存在。

商业竞争与繁荣是专利制度的直接诱因。自中世纪以来,意大利便存在着一批工商业最发达的国家,世俗文化根基深厚,威尼斯便是这类以贸易立国的典型。而英国在都铎王朝时期的宗教改革便汇聚有注重现世与追求个人事业成功的精神,与其说宗教改革激发了这种资本主义商业精神,亦不如说正是商业的繁荣呼唤对于刻板的中世纪基督教文化的改良。总而言之,大科学家伽利略在丰富的学术生活之余也要为自己的望远镜以及扬水灌溉机械寻求商业价值,并还为后者申请威尼斯的专利权。如此,商人积极的逐利精神以及商业竞争的加剧必然的推动把一切有价值之物进行财产化进而商品化以寻求商业利益。

公共权力是专利制度的终极推手。新的技术若能获得专有保护确能进一步激发权利所有者进行新的技术创造,并且引导人力资源更多得进入此一领域。然而技术是一种信息,它并不如某些有体物容易掌控并给予保护,所以即使它拥有价值却难以为个人成功的权利化以达到专门占有并享有其利益,能够实现此项宗旨的唯一方法即是公共权力的介入。公共权力或出于社会整体利益,或考虑自身利益,总之欧洲部分国家先后对于技术进行专有权的授予,此即为专利权利的法定性,比之其他民事权利,其更倾向于一种人为的法律创造。更进一步,是否建立专利制度,建立什么样的专利制度,以及对于既有制度的保护强弱端赖公共权力的选择或偏好。威尼斯《发明人法》并不要求其向社会大众公开而只需在行业领域内有所传播,英国在《垄断法规》中则赋予专利法的现代因素,于是前者被认为是专利法之萌芽,而后者则被更广泛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伦理意识是专利制度的衡量尺度。专利制度通过私人利益的引导以激励技术创新与发明,最终达到社会利益的增长,这在以市场经济为导向,尤其以亚当·斯密(1723-1790)为代表的现代经济学观念能够诞生的区域与国家之中逻辑上十分自然。相较而言,在传统中国的“义利之辩”普遍道德意识下该种专利制度则非但与主流道德观念逻辑不合,且有明显的排斥的倾向。即使如此,基于当日普遍的道德观念,对于早期专利制度的排斥与抵制活动仍然广泛而激烈(反专利运动),以至于一些国家如荷兰、日本废除已实行的专利法律,而其他某些国家对于专利立法无限期搁置,这对于专利制度的改善与重建为能够为社会接受的形态作用关键。在当今普遍认为对于专利权的保护并无不妥的时代,各国社会的道德观念与认知亦非同步,即使对于专利权充分尊重的国家或地区,某一领域的专利权的保护程度依然有商榷之处,比如药品专利的运用仍然存在显见的道德风险。

综合考察这四种社会因素,它们并非独立存在,而是具有广泛的内在联系。如既有技术规模可以产品的质量与门类影响商业的繁荣,以及公共权力为专利立法的决心,亦可以技术对于社会生活的广泛价值影响社会意识;而公共权力则能通过经济政策促进商业竞争与繁荣,鼓励技术创造与累积以及引导社会大众对于技术商品化与法律保护的认可。而专利制度本身的运行,也会反过来影响以上四项因素,从而逐步平衡,最终形成良性互动、相得益彰。 

三 专利制度研究的多维框架

既有技术规模为专利制度的诞生提供权利客体的根本基础,而商业竞争以及逐利精神是技术得以商品化与权利化直接诱因,然而基于技术客体的无形特性,必要由公共权力这个终极推手方能建立制度与运行之,最后专利制度的最终确立及其形态仍要接受社会道德与意识的检验与认可。

特此也,专利制度的运行或者高效运行依然仰赖科技的既有规模、商业繁荣及竞争环境、公共权力严格保护(专利法执行)以及与普遍伦理与意识的融洽。四种社会因素的完善程度决定着一国专利制度的运行效能。

专利制度运行效能=F(技术规模,商业繁荣,公共权力,社会意识)

以此四项因素考察诸国或者一国不同时期专利制度运行效能,应能较为清晰扼要的把握其得失缘由,可以更好的解释历史上发生的一切专利制度现象以及为未来发挥专利制度效能提供努力方向的借鉴。比如德国在诸邦国均有专利法之时怠于执行专利法,对于印染工业的各种专利侵权视而不见,在科学家与工业界反复抗议之后方才择机厉行,但是客观上已经促成技术的快速传播与积累,成就了德国长期在印染工业的领先地位,这种行为以既有技术规模的扩张有利于专利法高效运行的角度可以得到充分解释,而且实践中许多后进国家也均是理性思辨后如此选择。我国知识产权界也往往有“知识产权并非保护越严格越好,而应与科技发展相适应”的看法,其正是因为专利法的效用需要既有技术规模的支撑,而弱保护有利于技术规模的快速积累,也可能对于社会伦理意识对于专利制度的认可培育难度有所缓和。基于此,清末士大夫在当日欧洲反专利运动的背景下,在广泛缺乏既有技术规模、工商业繁荣以及社会伦理意识的认可下,对于专利制度的审慎态度与变更应用(十年专利)便不能轻易的谓之保守与顽固,而对百日维新期间《振兴工艺给奖章程》的实际运行效果也不能有过高的期待。  

中国自近代以来,积极移植现代科学技术,为求科技快速发展,亦较早接触专利思想与制度并有所采撷,然均因以上四项关键因素之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缺乏而不能充分发挥其功用;改革开放时期,我国逐渐在此四项因素上奠定基础,如今科技实力突飞猛进,市场机制逐步健全,公共权力不断完善专利立法并强化其执行与保护,社会大众愈发认可知识与科技在国家发展中的支撑作用,以上诸端必然对专利法在我国运行的更高效能提供支撑。更进一步,若要更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功效,仍应在四个关键因素方面不断优化,为我国科技发展奠定行稳致远的制度运行基础。

  

(中国科大知识产权研究院 姜文武)